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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毯中的氯离子,不得不注意的污染源(2)
&国标不检测氯离子维权遇尴尬&
事件原因查出,方先生等人的维权有了方向,然而,他们这条维权路走得并不顺畅。根据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方先生找到了相关地毯经销商,对方拿出地毯检测合格的报告表示,“我们的产品是合格的,这个地毯已经卖很久了,好的时候一个月可以卖十几万平方米。”
记者随后查阅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于2002年7月1日强制执行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该标准规定了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测试方法及检验规则。其规定的有害物质的限量种类包括4种,即: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甲醛、苯乙烯、苯基环己烯,氯离子不在这个标准之中。
对此,介入该事件调查的工商执法人员觉得处理此事比较棘手。南京市建邺区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周科长表示,由于缺少标准依据,工商人员只能做协调工作。
&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规范&
负责此次地毯检测的南京大学现代分析中心的田教授认为,氯气有毒是常识性问题。根据他们目前掌握的信息,在地毯生产过程中,不应该存在含有氯气成分的材质。因此,在国家对地毯质量的检测中没有氯离子这一项。而根据现有的检测结果,在地毯中确实检测到含有次氯酸盐的物质,就是空气中氯气的来源,说明生产厂家从中做了手脚,增加了额外的成分。田教授呼吁相关部门,尽快出台行业规范,填补质量标准的空白。
南京市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祥表示,《产品质量法》第43条、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上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刘继祥认为,消费者可以据此维权,国家标准的缺失并不能成为企业规避责任的理由。